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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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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發生霸凌事件,導師的義務與責任為何?

A6:
一、大專校院教育人員應有通報義務: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5條(應作為之精神):

  1.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2.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1條:導師、任課教師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

二、大專校院教育人員應有通報責任:
  (一)教師法第14條: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

  1. 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2. 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軍訓室承辦人員 1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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