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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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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

 申請資格

具正式學籍,於修業年限內,領有撫卹令、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減免標準

1.全公費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生活費。

2.半公費因病或意外死亡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生活費×0.5

3.卹滿:依教育部大學校院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採固定數額減免學雜費。

依據辦法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申請時間

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每學期辦理申請。

1.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依學校規定報到時間。

2.舊生:每年5月中及12月初申請(時間請參閱學校行事曆),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系統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詳閱注意事項點選下一步填寫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列印申請表

檢附資料

於第一次申請時繳交下列資料:

1.申請表。

2.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影本一式二份

—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3.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表一式二份(校安生輔中心網頁自行下載)

申辦下一學期減免時,僅需完成線上系統申請,無需繳交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減免資格中斷或變更者(如:休學),再次就學時需重新線上申請並繳交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卹內軍公教遺族:

*書籍費、制服費及生活費依據教育部公佈標準發給。

*軍公教遺族減免學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以及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而增加之費用。

*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

*應屆畢業生第2學期需扣掉1個月之生活費(2-6);新生則自申請經核准之該學期註冊月份起計(9-翌年1)5個月計算

2.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3.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

4.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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