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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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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原住民學生

 申請資格

具正式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具原住民身分者。

減免標準

1.依教育部大學校院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採固定數額減免學雜費。

2.團體保險費(上學期減免106元、下學期減免107元)。

*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所定固定數額減免之學雜費,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為減免數額。

依據辦法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申請時間

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每學期辦理申請。

1.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依學校規定報到時間。

2.舊生:每年5月中及12月初申請(時間請參閱學校行事曆),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系統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詳閱注意事項點選下一步填寫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列印申請表

檢附資料

於第一次申請時繳交下列資料:

1.申請表。

2.詳細記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需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之戳記,並請註明所屬族籍。)

申辦下一學期減免時,僅需完成線上系統申請,無需繳交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減免資格中斷或變更者(如:休學),再次就學時需重新線上申請並繳交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原住民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2.原住民學生(進修學制)減免金額:學分學雜費總額*0.9,但減免金額不得超過所定學雜費減免之固定數額。

3.原住民學生除本系外另修讀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學分者,依實際徵收之學分費乘以70%核計減免金額。但每人就讀本系、修讀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學分之減免金額總額不得超過教育部規定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

4.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

5.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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