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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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具正式學籍,於修業年限內,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需符合最近一年度家庭應列計人口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整。 *應列計人口之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父母親離婚時,學生已成年。還是要與父母親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本人之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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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標準 |
1.(極)重度:學雜費全免+團體保險費(上學期減免106元、下學期減免107元)。 2.中度:學雜費減免70%。 3.輕度:學雜費減免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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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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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每學期辦理申請。 1.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依學校規定報到時間。 2.舊生:每年5月中及12月初申請(時間請參閱學校行事曆),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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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線上申請並繳交證明文件。 「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系統→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詳閱注意事項→點選下一步→ 填寫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列印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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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 |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3.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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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2.繼父母為身心障礙人士,與學生應具收養關係,始為法律上之父(母)子(女)。 3.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4.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5.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 6.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