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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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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申請資格

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具正式學籍,於修業年限內,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需符合最近一年度家庭應列計人口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整。

*應列計人口之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父母親離婚時,學生已成年。還是要與父母親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本人之所得總額。

減免標準

1.(極)重度:學雜費全免+團體保險費(上學期減免106元、下學期減免107元)。

2.中度:學雜費減免70%。

3.輕度:學雜費減免40%。

依據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申請時間

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每學期辦理申請。

1.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依學校規定報到時間。

2.舊生:每年5月中及12月初申請(時間請參閱學校行事曆),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並繳交證明文件。

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系統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詳閱注意事項點選下一步填寫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列印申請表

檢附資料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3.詳細記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2.繼父母為身心障礙人士,與學生應具收養關係,始為法律上之父()()

3.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4.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5.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

6.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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