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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於校內吸菸者,人人均可予以勸阻,若勸阻無效,倘被檢舉人 為教職員工可向人事室提出檢舉,列入其成績考核之參考資料;
倘被檢舉人為學生可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檢舉,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處分。
本校為教育單位,對被查獲違規吸菸者施予戒菸教育,累犯達3次者,得由學校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舉發。
二、相關罰則:依菸害防制法,處以新臺幣2,000~10,000元罰鍰;至於校內部分,除依學生獎懲實施辦法予以記申誡~記過處分外,並強制參加菸害防治教育研習,若再未到,加重處分。
三、校外罰鍰部分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校內部分,區分教職員工由人事室執行,學生由軍訓室執行。
📞軍訓室承辦人員1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