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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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具正式學籍,於修業年限內,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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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標準 |
學雜費減免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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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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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每學期辦理申請。 1.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依學校規定報到時間。 2.舊生:每年5月中及12月初申請(時間請參閱學校行事曆),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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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線上申請: 「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系統→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詳閱注意事項→點選下一步→ 填寫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列印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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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 |
1.申請表。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3.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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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2.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 3.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