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申請資格

具正式學籍,於修業年限內,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者。

減免標準

學雜費減免60%。

依據辦法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申請時間

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每學期辦理申請。

1.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依學校規定報到時間。

2.舊生:每年5月中及12月初申請(時間請參閱學校行事曆),並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e校園服務網」,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系統各類系統功能學務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詳閱注意事項點選下一步填寫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列印申請表

檢附資料

1.申請表。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3.含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應列計人口)

注意事項

1.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2.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

3.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